重庆史谭- 惠科 :清代重庆的水火灾害与地方的救济活动考察——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为城市存史,为市民立言,为后代续传统,为国史添篇章。

惠科 :清代重庆的水火灾害与地方的救济活动考察——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2021-04-09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摘要:统计相关史料发现,因受地理条件、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以及生活惯习等因素影响,清代重庆的水、火灾害频发。这类灾害不仅表现出频率高,且兼具破坏性大的特征。面对严重的水、火灾害,重庆地方采取了多种救济方式,比如捐银、购置设备、成立公局等。且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在救灾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引人瞩目。关于此议题的思考,有助于我们理解清代国家的基层治理效果等问题。

关键词:清代重庆;水、火灾;巴县衙门;民间团体;巴县档案

【作者简介】

姓名:惠科,男,重庆人,四川外国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人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而大自然的每一次肆虐都给人类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时至今日,在科学技术从未有过的突飞猛进时代,人类依旧不能完全规避大自然带来的各种灾害的影响。当然,对人们产生威胁的灾害不仅是自然的,也包括人为因素。尽管无法规避,不过人们在与灾害的“共存”“共生”中,也掌握了系列行之有效的应灾、救荒措施。本文以清代重庆频发的水、火灾害为例,考察地方政府及绅商在灾害赈济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发挥的作用,以管窥古人防灾、应灾的智慧以及基层的社会治理问题。

一、清代频繁的灾害与赈恤措施

清代自然灾害频仍,“凡二百九十六年,其间灾害辄见”。邓拓统计“清代灾害之频数,总计达一千一百二十一次”,旱灾201次,水灾192次,地震169次,雹灾131次,风灾97次,蝗灾93次,歉饥90次,疫灾74次,霜雪灾害74次,【【1】】因此,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2】】而清末“短短的71年,可以说是年年遭灾,岁岁都是灾年。”【【3】】近代历史上著名的“丁戊奇荒”,恰巧发生在光绪年间。在应对灾害的过程中,清代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救灾制度。

清初期典籍载有:“凡遇水旱虫雹,议报勘,议缓征,议蠲,议赈,规制具在。虽值岁荒,民不失所,法至善也。”【【4】】到嘉庆年间,又议准了荒政12条:“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灾,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工筑,十有二曰集流亡。”【【5】】救灾法规不可不谓完备,从备荒到施救各个环节都有所考虑,对灾害工作的开展能起到指导的作用。如既有研究所评:“集历代之大成,最为全面完备。凡古代赈饥济贫之术,靡不毕举。”【【6】】

综合《重庆府志》《巴县志》,以及“巴县档案”的记载可发现,有清一代,重庆的水患和火患最为常见,对渝城百姓的日常生活,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较大冲击。【【7】】灾害虽无情,荒政可减损。“荒祲出于天灾,补救则全资人力。”【【8】】在道光年间,重庆有不具名之士兼采各方救荒措施,整理出了近20条详细的应对灾荒的办法,以求倡行。【【9】】

细究这“二十条”办法,不难发现从灾前的准备、灾后的勘查、应灾措施的实施、灾后秩序的维护及善后等诸多事项皆有所考虑。尤其是充分认识到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较为实用的因应措施。此则史料见于清代重庆地方志中,可以肯定提倡的办法是得到官方认可的,进而才能有机会出现在官修的志书中。这也反映出重庆在频仍的灾害环境中,对灾害的预防、赈济有了相当的经验。

实际上,地方在救荒方面的举措多以中央制定的法规为准绳,同时兼具灵活性。查阅清人刚毅的《牧令须知》,就明确谈到地方应该采取的措施:

地方遇有水旱、霜雹、蝗蝻等灾,必宜速勘、速报。如灾民溺,迫不及待,一面倡捐,买米散放,以救民命;一面详请委查,发饷赈救。若必俟禀蒙批准,始行发给,哀鸿遍野,殊恐缓不济急。至灾未成分数,不能违例请赈,则详请缓征,以纾民力。或请发仓谷以平市价,或请借籽种,或劝富平粜,或散借粮食,秋收归还。【【10】】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必须先进行勘察、汇报受灾情形,再根据受灾程度,采取相应的办法施救。考察清代重庆地方应对各类灾害的措施,基本上是遵照这一套程序在运作。一是朝廷制度有规定,二来早先制定的措施经过时间检验,切实可行。下面以重庆最常见的水患和火患为例,就此议题展开分析与论说。

二、水灾应对——以渝城1891年的水患为例

水灾是重庆最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每年都会发生,集中于夏秋两季。这与重庆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有关,因此常受涝灾的影响。而且,水灾造成的损失巨大。清帝乾隆曾对比水旱两灾,强调水灾的破坏性大,灾后赈济更属迫切:“朕念水旱之灾,同宜赈救,而水为尤甚。旱灾之成以渐,犹可先事预筹,水则有骤至陡发之时,田禾浸没,庐舍漂流,小民资生之策,荡然遽尽,待命旦夕,尤当速为拯救,庶克安全,不致流移失所。”【【11】】

光绪十七年(1891)夏夜,天降暴雨,重庆城“各处消坑难消”,洪水横流。随后暴雨引发山体崩塌,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相继发生。仁寿场、界石场被灾严重,据称“淹溺粮田二十余里”。山体崩塌,加上洪水的冲刷,高粱、豆类等作物尽悉被泥土覆盖或被水淹没,损失谷物计百余石。手工作坊也遭受重大损失,“冲淹纸厂十余、炭厂数家、油榨房一家、碗厂三家”。百姓居住的草屋、瓦屋遭受破坏更是不计其数,“良民孺子哭声载道,鸡犬飞胜无路”。【【12】】

夏季本是谷物成熟之时,罹此天灾,“谷不获收,梁豆俱无”,加之仁寿、界石两场“富者少而贫者多”的状况,此处百姓惨不可言。地方的监保、文生不无悲痛地强调:“二百余家生民及纸炭、碗厂、油坊各料器具悉水冲去,农工数百人何处谋生?”因此,“不避斧越”请求知县大人亲自勘查被灾情形,为民“作主”。【【13】】

(一)地方政府勘灾活动的开展。灾荒“在官为急务,在民为生计”【【14】】,仁寿、界石两场遭受天灾一事经禀报到县衙后,巴县知县即刻做出批示,札委典吏前往两场勘查受灾地的相关情形:

实据孝里六甲仁厚场各保文生李绍模、总监正赵尊五、杨春山以因灾禀明,协恳勘邻等情禀称:正等保内五百余户烟火,云云,伏乞,等情据此。除禀批示外。合行札委。为此札仰该员查□来札事理,即便□□□前往该场确切查勘被灾人民究有若干家,□淹田谷若干石,是否全被沙淤泥坏,不堪收割,□□□□为□获谷有□伤损人口,分别轻重□□□开具结,□禀复,以凭酌筹赈恤,并□□办,毋稍迟延、含糊,是为至要。右札捕厅准此。县正堂周。【【15】】

与此同时,周知县还派出了衙门的书吏,随同捕厅一同前往受灾地勘明情况,“以便转详”,并强调“去书役毋得藉故索延、干咎”。【【16】】因灾后的勘查工作至关重要,关系到后续施救活动的展开。杨景仁《筹济编》中谈到:“夫夏灾、秋灾,轻重不齐,非亲至田亩,无由定其分数,其勘报轻重之间,不惟核赈以此为根据,即钱粮蠲缓之等差所由判焉”【【17】】。上至督抚,下至杂职,皆被委以亲身勘灾之责。

清人姚碧更是强调:“印委各员,俱应亲历村庄,细心查勘,务得其确切分数,不容假手胥役,以致弊混。”【【18】】然而知县官政事繁杂,心有余而力有所不逮,若遇多地同时受灾,靠一己之力更是不现实。所以姚碧在《荒政辑要》中接着指出:“一官之耳目几何,岂能舍若辈而独自踏勘乎?”【【19】】故而,由县官委派衙门其他人员负责勘灾事宜,成为常见的做法。

七月初四日,典吏王锴便同衙门书吏动身前往两场勘查。初十日,将勘查情形一一呈报衙门,作为日后赈济的依据:

卑职奉札后,即于初四日亲身束装,带同书役前往该场,询悉前月二十一日夜寅刻,陡然雷雨交作,山水暴发,冲破山上土石,各山均有倾陷处。据卑职查看情形,……至该场山前均系坝田,水冲亦仅中间壹槽,约有十余里许,两边田谷无大损伤,因水淹,历日过久,中间田谷颗粒皆成空壳。及查至该场山后半系悬崖陡壁,四面又有沟,此四沟山水复汇入下面一小河,因河口、河底窄狭,卑下者悉行淹没。又有穷谷、幽岩中贫民寄居,建草房二三间,随地开□,田土、耔种只石斗许者。此等户口、田房概被沙泥全淹。此沟内有炭厂壹座,房屋尚无大损,惜炭硐口被沙泥填塞,再□颇不容易。接连有碗厂三座,房屋器具亦无大损,惟油榨房壹家,全行倒塌。此四沟内外大概情形。卑职澈底查明,被灾户口共壹百三十五家,水冲田土共七百零贰石贰斗,损伤人口一三岁女孩。【【20】】

知县从典吏的回复中知晓,此次灾害由暴雨引发山洪导致,证明了该场监保等人所禀属实,并无欺瞒。受灾情形也与孝里六甲仁厚场文生李绍模、总监正赵尊五等人所禀大致相同,“被灾户口共一百三十五家,水冲田土共七百零二石二斗”。典吏在勘察过程中,还对受灾人数以及田亩受损情况的统计。有对个别严重情节的关注,也有对水灾造成石桥等设施损坏的说明。

此外,为了更详细说明仁厚场受灾的实际情况以及方便日后救灾工作的开展,典吏根据民众受灾程度的不同制成了仁厚场贫民清册,同时还绘制了受灾舆图。

翻看清册,将民众的损谷情况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刘大顺、陈甲、赵太顺、陶洪顺、文长发、文张氏、彭兴顺、夏同三等上户共36家,共计损谷143石2斗,划为一等;其中周洪顺、江炳南、夏国昌、周春畅、夏清海、李兴顺、夏春山、陈光辉、陈海汝等中户共45家,共计损谷275石6斗,划为一等;李绍模、赵尊五、夏国茂、赵谷南、夏万盛、彭春发、夏广顺、蒋恒泰、夏有顺、赵天一等下户55家,共计损谷275石6斗,划为一等。总共上中下135户,共损谷“七百零二斗”。【【21】】关于受灾舆图,也就是“填报受灾地区的山川道路里程等明晰情况的地图,图上标明受灾村庄处所及被灾位置、灾害类型、灾区的山川道路情况等,以备核查,官员调运赈济物资时据此决策。”【【22】】

勘灾的各个环节完成后,衙门对灾情也有了大致的了解,便可立即组织人手、调集物资开展救济工作。

(二)地方官捐银赈济灾民。天有凶年,灾荒伴随饥馑,救灾办法莫过于利用仓库发放粮食,历代相沿,形成了古代的仓储制度。如光绪十二年(1886)五月初六日 ,巴县令示谕各场仓正散发积谷赈济救灾。【【23】】或者从地丁银、藩库存公银中支拨银钱,救济灾民。这些是都古人总结出的常见应灾办法。此外,还包括施粥、以工代赈、借贷等多种常见的形式。

回到本次巴县衙门的赈恤活动,我们看到知县周兆庆采取的做法是,捐出自己的养廉钱以赈济灾民。具体是,从养廉钱中拨出120千文,根据灾民受灾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散赈。对于因灾身亡的个例,再另外追加部分银钱以示体恤。详细的信息,通过衙门七月十一日发布的示谕可以了解:

该场地方前月猝遭水灾,田庐悉被冲毁,当经本县札委捕厅踏勘明白,并将被灾户口分别等次,造册申赍前来,自应酌予赈恤。兹由本县捐廉发去钱壹百贰拾千文,派丁带交该监保,按照所查被灾户口、姓名分别上、中、下三等,均匀散放。其被灾□□自行缢毙贫民岑银山一名,情殊可悯,另由本县捐赏银拾两,交其家属,作为岑银山殓葬之费。至淹毙幼女一口,亦格外加赏钱□千文,均不在百钏之内。分行示谕。为此札仰被灾各户以及监保、绅耆人等知悉。该监保人等务将所发赈恤钱文尽数覈实给发。总期实惠及于灾黎,不准尅扣短少。其□□被灾之户,亦不得渔利冒领,同干未便。各宜凛遵,毋违,特示。【【24】】

时隔一日,即七月十二日,周知县派丁役将所捐钱两交给了仁厚场的总监正赵尊五和监正赵洪顺、赵在荣以及保正夏国茂、王绍南五人,要求“按照被灾各户,尽数覈散”,做到“惠及于灾黎,不使一人向隅”。与此同时,知县告诫丁役,遇见非本保内的受害家户,应协同该处监正、保正查明灾情,给予赈恤,“不可因非本保,遂置不顾”。【【25】】尽可能全面地实施赈济活动。

尽管上谕称:“地方偶有水旱之事,凡查勘户口,造具册籍,头绪繁多,势不得不由胥役里保之手。”【【26】】但监保作为行政力量在地方社会的延伸,加上与地方有天然的联系,熟悉各方面的情况,衙门需要他们的参与。尽管朝廷的态度是出于防范胥役、里保的奸邪行为,保证赈济实施效果。实际上,他们也是政策得以落实的重要人员。

地方官捐廉用以赈恤受灾贫民的形式,并非重庆一地特有。嘉庆十八年(1813),河南省遭遇灾荒,养廉银成为应灾的主要手段。【【27】】

一般而言,养廉银是出于澄明吏治而施行,雍正曾颇感欣慰地谈起:“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此中利益乃内外之所共知、共见者。”【【28】】而作为官吏个人薪俸用于政务开支,反映出的是财政的拮据,“公银”的欠缺,不得不依靠“私银”来补充。譬如,嘉庆十八年(1813)十二月的上谕清楚反映了这一事实:“各大员首捐廉俸,倡率属员赈恤灾黎,以補国帑所不逮”。【【29】】又如前所述,清末新政的开展进一步导致了地方财政状况的窘迫。但是,知县官有养民之责,加之朝廷的肯定态度,故养廉赈灾成为一时可取之法。

从巴县档案反应的情况来看,清代重庆普遍采纳了此种办法以应灾。

光绪十一年(1885)五月十六日,连日大雨,县城后伺坡,城外镇江寺左侧王爷庙后边以及临江厢对河的弹子石等地先后出现坍塌,岩石纷纷落下,压倒房屋,导致城中百姓53人死亡,28人受伤。【【30】】县令国璋得知灾情后,亲赴灾区查勘。待查勘完毕,一方面,要求“形势可虑之处”的吊脚楼,立马拆卸,“另觅妥善地方修建”民居。一方面,捐出自己的养廉银抚恤灾民。对于已经毙命者,每人给钱1000文;因灾受伤者,每人给调养钱2000文。【【31】】光绪三十一年(1905),连日大雨导致江水上涨,冲毁城外民房,灾民数千人纷纷搬入城内避灾,川东道台、重庆知府、巴县知县纷纷拿出自己的养廉钱散赈,帮助百姓渡过难关。【【32】】再如,宣统元年(1909),冰雹侵袭重庆,各地受灾严重。其中接龙、彭家、界石等场灾情最重,沈知县委托绅矜勘明各处受灾轻重情形。待勘察明白后,知县捐出养廉银100两。【【33】】

地方官将养廉银用于灾荒赈济的办法,一则可以补充库银不足,起到及时应灾的目的;二来官员以身作则,便于调动地方商绅捐助粮钱的积极性,缓急紧张的社会矛盾。从长远看,其不足在于公私不分,本作为整顿吏治的银两,反倒容易引发贪污腐败。

综上,在应对水灾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官府的作用十分明显。传统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面对随时发生的各种灾害,显得十分脆弱,死者暴尸露骨于野,生者无家可归,难以自我救助,“呼天不闻地不知”,只得依凭“亲民官”讲求荒政,“笺天急救生民命”。倘若“县官不恤”,出现民众不知“将告谁”的困境不仅停留在宋代,各朝各代皆如此。【【34】】而且,灾害的威胁不仅停留在对个体生命、财产方面,更是关系一地的稳定。所谓“凶年饥岁,民之不肯就死者,必起而为盗”【【35】】。因此,州县官吏必须及时勘灾、救灾,维护好地方的秩序。面对无情的火灾,渝城又是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预防与赈济?

三、火灾与相应的救济、预防措施的开展

“火灾”自古便威胁着重庆这座山城的百姓。《华阳国志》载,江州(重庆)“地势侧险,皆重屋累居,数有火害”。【【36】】《元史》“五行志”载,1316年,“重庆路火,郡舍十焚八九” 。1329年,“四月,重庆路火,延二百四十余家”。【【37】】清代重庆火患的事例从现存的县志、档案中可大量发现,下面择要说明。

(一)清代重庆火灾事例举要。乾隆二十三年(1758)三月,太平门附近失火,灾情严重,房屋大量被毁。巴县衙门原70余间房,也被大火焚毁49间。【【38】】乾隆三十年(1765)四月,千厮门内十字口发生大火,道台、知县督差灭火。【【39】】乾隆五十二年(1787)四月,太平门外一棚屋失火,幸亏发现及时,并未造成大的损失。【【40】】道光十六年(1836)12月,太平门内经历一场大火,烧毁商铺、民房数家。【【41】】光绪十九年(1893)五月,太平门一带火灾,商民损失惨重,“房舍已比连无存,堆货皆群集成灰。连年之经营苦况,倾变为瓦砾、灰尘”。经勘灾计算出,约有400多家商民屋舍被毁,受灾人数达到1397口。【【42】】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月,“火龙”再次扫荡渝城太平门。起因是太平厢居民谭炳煊家“不戒于火”,加之“大风骤起,火随风转,势已燎原”,延烧民房多家。灾后清查发现计224户商民受灾。【【43】】相关的事例不胜枚举,无法一一举例说明。

总结起来,重庆火患灾祲频生,一是与所处经纬度、气候相关。尤其是夏季炎热干燥,以木质结构为主的建筑物,又鳞次栉比,极易招致回禄的“光顾”;二是煤油作为主要的照明方式,后续又多用洋油,人为的疏忽是导致火灾频发的主要人为因素。由于“洋油引火最易”,在光绪二十一年(1905)七月,巴县衙门甚至示谕禁止照明使用洋灯,“渝城人烟稠密,火烛常宜留心,洋油引火最易,禁止照用洋灯,特谕各坊监保,传知铺户居民,各宜凛遵照办,违即唤案重惩办”。【【44】】面对大火的威胁,渝城展开了多种形式的、较为有效的预防、救济活动。

(二)重庆的防火、救火措施。综合方志以及档案的记载,发现重庆应对火灾的主要办法,包括遣官祈祷火神、政府和士绅施银赈济、防火设备的添置以及成立相关组织等。

1。祭神防灾。祭拜火神的庙宇称为“火神庙”,重庆城的火神庙位于渝城的西南角,位于储奇门和金紫门的中间。每年六月官府都会开展祭祀活动。由川东道台担任主祭官,其他大小官员陪同祭祀。开展的祭祀活动一般包括,献上猪牛羊三牲祭品,官员行三拜九叩之礼以及宣读祝词。【【45】】除去官方行为外,民间则开展以“庙会”为特征的祭祀活动。“每岁夏中建醮,择日出驾,饰小儿为尸,舁以显舆冠服,仪仗人马塞途,男女聚观,攘攘于市”。【【46】】

古人在对灾害认知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将希望寄托于神明的禳灾思想在古代长期左右着人们的灾异观。

2。捐银赈恤。灾后的捐银亦是常见的赈恤办法。光绪十九年(1893)五月,太平厢民李富仲家失火,“城内累及白象街至宋天福铺火止”,“城内外总计四百壹拾四家,一千三百九十七丁口”被灾。为此,川东道台捐银1000两,重庆知府捐银300两,巴县县令捐银300两。【【47】】光绪二十年(1894)七月,崇因坊等地大火,受灾民众几近万户。川东道台捐银1000两,重庆知府捐银300两,巴县县令捐银500两。【【48】】光绪二十二年(1896)三月,洪崖厢钟泰妻子半夜熬药,不慎遗火,延烧民居56户,5人丧命。巴县知县捐廉赈济,“极贫四十九户,每户给钱一千文;次贫七户,每户给钱五百文;又扯坏十五户,每户给钱四百文”。鉴于“情形极为可悯”,川东道台亦捐钱6000文。【【49】】

宣统三年(1911)五月,千厮门失火,延烧民居数百家,所谓“连甍接栋烧成灰”【【50】】,所幸的是以财产损失为主,人员伤亡不大。但是,众多百姓失去了住房,流离失所,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县衙随即开展赈济。与此同时,段知县认识到渝城商人的经济实力和商业财富,便以捐俸倡导的形式,劝谕商人捐钱,参与赈抚。最终八省商董颇为热心地参与了筹款活动,出钱送茶、买药“以救疾苦”。【【51】】

3。救火器具的添置。道光二十九年(1849),巴县购置了数部西方用来灭火的水龙,以备压住火势。【【52】】这是当下可查,重庆城最早引进的新式救火器具,又被称为“洋龙”。

概因灭火效果好,同治七年(1868),巴县令王宫午又进行推广,劝谕士绅购置水龙,以为“治城火备之最先”。【【53】】光绪九年(1883),唐翼祖知府、国璋知县又责令绅商集资购置水龙6具。【【54】】水龙的购置和使用,使重庆城的抗御火患能力得到增强。

光绪十年(1884),县令国璋专门就水龙发挥的功效进行强调说明:“本县去岁除旧有洋龙外,又倡办广水龙齐架,分置九门适中之地,以防不测。偶然行用,异常灵便。唯是顾名思义,龙之兴必资于水,未有无水而龙遂能升腾奏效。”【【55】】至此,水龙成为渝城最主要的灭火器具,一直延续。到1894年,在县政府的主持下,又再次购买了十架洋龙,分布在各繁华街区。【【56】】

4。救火组织的成立。光绪九年(1883),能吏国璋复任巴县令,针对渝城火灾的频发性、灾情的严重性,萌生了成立消防组织的想法,策划成立了渝城水会公所。公所选址县城隍庙,委托八省商绅“轮管其事”。【【57】】

上述事例较好地反映出了清代重庆面对频发的火灾,地方政府和社会通过多种渠道,以预防、赈济灾荒,缓解灾情。我们从中也清晰看到,地方政府发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知县国璋,不仅能亲自到受灾区勘察灾情,而且还筹划成立的水会公所,以保境安民。

四、小结

本文从水、火灾害的发生及应对方面,考察了清代渝城的救济活动,及基层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发现相关活动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是官员捐廉成为常见的应灾手段。清末,面对中央、地方库储奇绌,赈救花销巨大等问题,养廉钱的使用成为了地方官赈灾的主要选择。既有研究指出,从嘉庆道光时开始,“由于清政府财政日渐紧张,国家拨款赈济日渐减少,振捐逐渐成为赈灾款项的重要来源”。【【58】】重庆地方官的做法便是很好地印证了这一情况。

二是采取官民合作赈灾的形式。灾荒赈济多是依靠牧令官的尽心经理,以履行其保民之责。事实上,为弥补官力不足,或者是增强救灾效果,地方官也倡导民间力量参与、介入其中。所谓“多一人输,即多数人食,多劝一人输,即多活数人命”【【59】】。朝廷对此也持鼓励态度。比如乾隆皇帝认为:“从来救荒无奇策,富户能出资赈粜,足以助官赈之所不及,于闾阎殊有裨益。”【【60】】此外,地方精英参与捐助活动,制度上是有奖励措施的。朝廷根据捐助数量或者金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以荣誉性职衔为主。例如,士民捐助银200两以上,奖九品顶戴;300、400两以上,奖给八品顶戴;10000两以上的,奖给同知职衔。【【61】】如此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士绅的参与热情,补充官力之不及。

三是待重庆开埠通商,成为华洋杂居之地后,西方力量也融入到地方的救济活动中。光绪二十八年(1902),英国韦领事捐出白银212两4钱,交给巴县县衙,以为救济仁流、石庙两场正经受“乏食之苦”的贫民之用。【【62】】思考其目的,不外乎为消弭地方民众对洋人的反感相关。

最后,尽管以上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地方精英的倡导与参与,但地方行政机构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不论是经济上的支持,或者是资源的调剂、整合,还是监督、掌控,政府基本上是处于“主导”地位。文章认为这与清末中国遭遇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关。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各个方面都开始受到西方的冲击和影响,人们的文化价值观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由此,民众的焦虑,甚至恐惧情绪极易诱发。以往熟悉的社会和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念经受着各种挑战。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可以说施善救济活动成为地方政府谋求区域稳定的重要手段。或者说,从关注民间的疾苦入手,从而达到强化对社会控制的目的。慈善救济活动的开展能够从心理层面达到与受苦、受灾百姓产生一种“共生”的关系,增强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以及权威的认可,进而重塑地方社会的秩序以及消弭民众的忧虑感。所以,可以断定巴县衙门在近代,即便面临众多“新政”待办的窘境,仍致力于社会救济慈善事业,不肯将其完全托付与地方精英的现象,是有重要考量的。

参考文献:

【【1】】 邓拓:《中国救荒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33。

【【2】】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14。

【【3】】 康沛竹:《灾荒与晚清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

【【4】】 伊桑阿等修纂:《大清会典(康熙朝)》卷21《户部五·田土二·荒政》,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72)【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871。

【【5】】 《大清会典(嘉庆朝)》卷12《户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64)【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638—642。

【【6】】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28。

【【7】】 乾隆《巴县志》卷16《艺文·附灾祥》,乾隆二十六年刻本;道光《重庆府志》卷9《艺文志·祥异》,道光癸卯年本。

【【8】】 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卷190《国用三十七·蠲䘏》,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89)【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3136。

【【9】】 道光《重庆府志》卷3《食货志三·荒政》,道光癸卯年本,重庆图书馆藏。

【【10】】 刚毅辑:《牧令须知》卷1《荒政》,光绪已丑年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65)【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37。

【【11】】 姚碧辑:《荒政辑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757;

【【12】】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4。

【【13】】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4。

【【14】】 姚碧辑:《荒政辑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737。

【【15】】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05844。

【【16】】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05844。

【【17】】 杨景仁:《筹济编》,魏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校:《魏源全集》第15册,《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至卷五三户政》【M】,长沙:岳麓书社,2004:335。

【【18】】 姚碧辑:《荒政辑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744。

【【19】】 姚碧辑:《荒政辑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744。

【【20】】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4。

【【21】】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4。

【【22】】 周琼:《清前期的勘灾制度及实践》【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3):120。

【【23】】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795。

【【24】】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4。

【【25】】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4。

【【26】】 杨西明编辑:《灾赈全书》,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3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497—498。

【【27】】 闫娜轲:《清代河南灾荒及其社会应对研究》,南开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0页。

【【28】】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二)》卷157,《清实录》第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18。

【【29】】 方受畴:《抚豫恤灾录》,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3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31。

【【30】】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3。

【【31】】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5843。

【【32】】 《本省新闻:渝城水涨》,《四川官报》,1905年,第20期。

【【33】】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712。

【【34】】 萧鹏:《周草窗年谱》补辨,《词学》编辑委员会编:《词学》第5辑【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70。

【【35】】 周孔教:《荒政议》,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中国荒政全书》【M】第1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299。

【【36】】 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M】,成都:巴蜀书社,1984:49。

【【37】】 蓝勇编:《稀见重庆地方文献汇点(下)》【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945。

【【38】】 《乾隆巴县志》卷二《建置·廨署》,

【【39】】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1—85。

【【40】】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1—82。

【【4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65—66。

【【42】】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19。

【【43】】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40。

【【44】】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23。

【【45】】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2072。

【【46】】 朱之洪等修、 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卷5《礼俗》,《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6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2:175。

【【47】】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09。

【【48】】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14。

【【49】】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31。

【【50】】 缪瑜:《遇灾感应诗》,厉鹗辑撰:《宋诗纪事(三)》卷5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419。

【【51】】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2072。

【【52】】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3—0288。

【【53】】 朱之洪等修、 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卷15《军警》,《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6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2:494。

【【54】】 朱之洪等修、 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卷15《军警》,《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6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2:494。

【【55】】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792。

【【56】】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1814。

【【57】】 朱之洪等修、 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卷15《军警》,《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6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2:494。

【【58】】 赵晓华:《救灾法律与清代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55。

【【59】】 杨景仁:《筹济篇》,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4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170。

【【60】】 姚碧辑:《荒政辑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811。

【【61】】 姚碧辑:《荒政辑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811。

【【62】】 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档案:6—6—2316。

文章来源: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